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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凌峰

【時局】N.1.1.1 析七警案爭議 - 裁決爭議


如前文所提及,有關七警案的討論,其實散落於不同的範疇,而問題所牽涉的領域,亦甚為廣泛。筆者希望在這篇及往後的幾篇文章分析七警案中其中幾個值得討論的地方;嘗試以處理資訊的手法及客觀的思考,較詳盡地了解事件。值得留意的是,當中雖或涉及專業知識,但筆者將以簡單及可以理解的演繹和推論,望大家亦能撇除「專業知識」的心理障礙多嘗試以獨立思考和閱讀去釐清和解決遇到的爭議或討論的問題重心。


我們先從事件的起源與內容較容易處理的部分開始:也就是對七警的裁決爭議。


有部分人士以至警方及警職員工會對裁決感到不滿。但其實當中的不滿,亦分為兩個非常不同的領域,一是七警是否有犯下控罪,二是對七警的裁決判刑是否過重。兩者的討論範疇完全不同,而當中涉及和需要考慮的資料亦有所不同。在本篇文章,我們先從七警是否犯下控罪的角度開始討論。


【香港司法制度與審訊程序】


要談及七警的審判是否合理,須先了解香港的司法制度與審訊原則。


香港的司法制度,重於人人平等;則社會上不同角色、地位、職業、種族等,亦受行使權力的規限。在此原則下,任何人在沒有法律根據下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均屬違法。


而是否違法的判斷,則依賴審訊的程序。整個審訊程序,以控方(原告)提出訴訟,辯方(被告)作出辯護的辯證方式進行。控辯雙方各自陳述及提供證據以確立己方觀點,再由法官及/或陪審團裁定被告是否犯下控方提出的罪行。在辯證的審訊程序下,除非證據確立為可信納而各方證詞沒有矛盾及合理疑點,否則被告將不會被入罪。


所以,如我們需要討論七警案的判決是否正確,首先要清楚了解控方提出七位被告的罪行是甚麼,以及該罪行成立的證供是甚麼。了解了罪行成立的條件後,我們才能討論控辯雙方在審判時各自陳述的證據和觀點,以及證據是否可信納及沒有合理疑點。


【七警控罪:刑事罪的定義與構成】


七名被告的控罪,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兩項。此控罪屬刑事法,為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中的條款。


刑事法的犯罪構成,有兩項重要原則;一是實際行動,二是犯罪心態。


犯罪的實際行動 (actus reas),較容易理解,就是確切的犯罪行為;如引證「普通襲擊」,控方須證明被告曾向受害人施襲,或做出讓任何對象均認為做法會引致受害人最終被襲擊的行為,以確切被告有犯罪的實際行動。


致於犯罪心態 (mens rea),指被告於事件中的心理。但犯罪心態不局限於意圖,還包含了不同的心態:


其中一種心態是知悉(knowledge);亦即被告了解事件和行為將構成罪行。於「普通襲擊」的引證裡,要引證知悉的心態便要引證被告於事件裡知道自己進行的行為或刻意不進行一些行動是會對受害人造成襲擊和傷害的結果。


其二是意圖(intention)。在此,並不是有計劃才稱作意圖。如被告的行為在常識(common sense)的認知下能夠預知犯罪的結果,就算被告只是一時衝動、未曾計劃犯罪,他在常識下能預知犯罪的考慮下,亦算有犯罪的意圖。在「普通襲擊」的引例裡,就如被告在不是自衛的情況下隨手拿起身邊的玻璃瓶向受害人的頭猛敲,也許不是計劃亦純粹為環境下的偶然,但這動作會造成嚴重傷害的常識將構成犯罪的意圖。


其三是妄顧(reckless)的心態。被告如能夠預想己身繼續保持這樣的行為將有可能引致某種犯罪的結果,但仍繼續進行,就是妄顧。


【「普通襲擊」及「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引證】


以上討論有關犯罪的實質行動及犯罪心態的引證,如放諸七名被告被控訴的「普通襲擊」的罪行下,控方須證明以下幾點:


(一) 被告人有意圖導致受害人受傷;

(二) 受害人受的傷是真正的身體傷害;

(三) 受害人身體傷害是被告人造成的;及

(四) 被告人的傷人行為是非法及惡意作出的。


若七名被告在「普通襲擊」的成立以外,受害人能夠有醫學報告的證明身體的傷害是嚴重的身體傷害,而此等嚴重傷害是被告造成的;則較嚴重的「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亦將成立。


至這裡,我們應該對七警案審訊的方向及重點有了更確切的了解,亦可以循以上的引證點開始作出較獨立的思考與分析。下回我們將討論判詞引述的整個審訊過程中,法院就證供的考慮、疑點的引證和推翻、犯罪的實際行動和心態的論證等等方面如何作決,並討論這些判決是否合理,並對比一些認為判決不妥的言論,嘗試理解質疑是否說得通。(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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