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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凌峰

【時局】 N.1.2.1 析七警爭議 - 辱警罪


於七警案的討論中,其中支持警方的言論,以警方因在不同的處境下屢屢受辱,在這個警民關係惡劣的氛圍下成為了被挑釁的受害者。



筆者認同,在現在惡劣的警民關係下,警方與市民未能夠達到互相體諒雙方處境的理性局面,而在示威和遊行中如有發生衝突,民眾很容易將對社會現況的不滿「折射」到需要在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員身上。將心比己,警員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部分情緒激動的民眾指罵甚或被無故反抗,心中感到委屈和難過,情理皆通。


但在委屈的心態以外,在這個處境更重要的是警察本身的職責是甚麼。我們常掛在口邊的「除暴安良,維護法治,維持社會安定」,正正是警察的職責的重心。這些職責,是整個社會都認同的價值;亦正因這種認同,市民賦予警員一些民眾沒有的權力。這是一種對警員能夠在危急、惡劣、社會氣氛動盪的環境和壓力下作出冷靜判斷和行動的信任。


所以,面對這種情緒激動的民眾是警員會面對的其中一種工作環境。民眾對警員有一種信任,正是警員將以冷靜的頭腦去策劃出一個處理可能對公眾造成威脅或傷害的人的方案,以保障和平的民眾繼續履行其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權利。在這一原則下,不論那個人的立場是反政府或支持政府、不滿警方或支持警方,對警方執行任務的判斷都不應有別;警方需要的只是判斷該環境是否影響公眾安全、和如何維持公眾的安全和秩序。


目的正確,則行為亦會正確。因此,民眾的激動情緒、粗言穢語,並不是執法人員執法的考慮;民眾的安全與秩序的維持才是真正的考慮因素。如警方因任何情況,作出維持秩序和保護民眾安全和財產以外的行為,就很可能濫用了警察的職權。


然而,我們應該無限制地容許警察因職務而受侮辱嗎?且容筆者於下回討論辱警是否毫無限制及是否應該立法這兩道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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